台灣導遊協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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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各會員導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導協字第 20100301 號
主旨:檢送交通部觀光局99年2月23日觀業字第09900022281號令修正發布之「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辦理導遊人員精進訓練實施要點」乙份,敬請各會員旅行社依據該要點向該局申請辦理導遊人員隨團實習精進訓練補助事宜,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9年2月23日觀業字第09900022281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綜合、甲種旅行業者提供導遊隨團實習機會,協助合格但尚未帶團之導遊人員累積實務經驗,該局業已修正旨揭要點,並報經交通部99年1月20日交路字第0990000649號函核定在案。
三、前述補助申請案之辦理原則及審核重點如下:
(一)依據該局辦理導遊人員隨團實習精進訓練之年度預算,預計本(99)年度補助500位導遊參與該項訓練,旅行業如有該訓練計畫,請儘速依旨揭要點規定辦理。
(二)請於訓練辦理1個月前向該局申請,其隨團實習之團體應於3個月內來台。
(三)辦理隨團實習訓練並派遣合格導遊隨團實習者,每團至多派遣乙名隨團實習導遊,每團每日補助團費新臺幣(以下皆同)2,000元及隨團實習導遊差旅費1,000元;旅行業者不得向隨團實習導遊索取任何費用。
(四)旅行業派遣隨團實習並服務旅客之合格導遊,需備具下列條件之一:
1、首次領取導遊執業證未滿3年。
2、重行參加導遊人員職前訓練結業,領取或換取導遊執業證未滿3年。
(五)每名導遊參與本要點隨團實習至多3次。
(六)建議導遊人員除參與本隨團實習訓練外,亦請其踴躍參加該局年度辦理之例行性導遊訓練,例如:故宮導覽、室內專題課程、接待郵輪團訓練等。
四、若對本要點及申辦精進訓練方式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承辦人
陳
小姐(電話:02-23491689,e-mail:kellychen@tbroc.gov.tw)。
理事長 吳雁輝